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晋安大队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项目概况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晋安大队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福州市华林路201号华林大厦10层02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5年01月07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4-FZST596-1
项目名称: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晋安大队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39.2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39.2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晋安大队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竞争性谈判文件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报价人应是有能力提供本次采购货物及服务;须提供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2报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经审计报告或资信证明复印件;
(2)提供报价截止日期前半年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依法缴纳社保资金的证明材料(报价人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保资金的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3)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4)提供参加本项目报价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行贿犯罪记录、失信记录的书面声明函;信息记录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信息查询结果为准(报价人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资格承诺函:①本采购包允许供应商采用资格承诺制。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应当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无需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资格承诺函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一般资格条件要求,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②采购项目有特殊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还应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3.2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报价人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参加采购活动时,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本项目采购标的为服务类,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物业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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