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惠济国际食品贸易港(一期)项目临时用电工程总承包(二次)询比(文件)采购公告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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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惠济国际食品贸易港(一期)项目
临时用电工程总承包(二次)询比采购公告
1. 采购条件
对大河惠济国际食品贸易港(一期)项目临时用电工程总承包进行询比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欢迎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询比采购活动。
2. 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2.1 项目名称:大河惠济国际食品贸易港(一期)项目临时用电工程总承包(二次)。
2.2 项目编号:M4101000065001294005
2.3 实施地点:郑州市惠济区大运河片区,通济大道以北,绿城路以南,丰川路(规划)以东,丰业路以西。
2.5 采购范围:
2.5.1 根据项目用电负荷及相关设计要求,取得供电答复单,完成项目临时用电施工图设计,并完成图纸及相关资料报批工作。
2.5.2 大河惠济国际食品贸易港(一期)项目临时用电工程总承包(二次)图纸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10kv 电缆敷设、沟槽开挖及回填、箱式变电设备供货及安装、设备基础及保护围栏搭建、设备接地处理及系统调试等,要求完成施工范围内采购、施工、调试、验收移交、报验送电等全部工程。
2.6 工期要求:45 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并确保顺利通电,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通电日为合同工期的截止日。
2.7 质量标准:合格,达到供电部门的验收质量标准。
2.8 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3.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基本要求:
3.1 企业要求
供应商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须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如联合体投标的,各联合体成员需同时满足本条件(附营业执照扫描件或复印件,并盖供应商公章)
3.2 资质要求
3.2.1 供应商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行业(送电、变电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3.2.2 供应商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国家能源局(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五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3 项目经理要求
项目经理资格:供应商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二级(不含临时)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同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且没有正在施工和正在承接的工程项目(供应商应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是本单位正式职工,至少提供 2024 年 1月以来任意六个月社保证明。(附注册证书及社保证明扫描件或复印件,并盖供应商公章)
3.4 业绩要求:
供应商自2022 年1 月1 日以来一个完成过单项合同金额50 万元及以上电力工程施工项目业绩。如联合体投标的,其中任一联合体成员需满足本条件即可(须提供合同关键页及合同双方盖章页)。
3.5 财务要求:
供应商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财产没有被冻结、接管、破产状态;没有处于经营异常状态(自行承诺,格式自拟)。
3.6 信誉要求:
3.6.1 企业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状态;近三年(2022 年 1 月 1 日以来)没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问题。(供应商出具承诺书,并盖供应商公章)
注:相关信息以县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为准。
3.6.2 企业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服务】【失信被执行人】跳转至“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和【信用服务】【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查询企业。
查询路径仅供参考,以“信用中国”网站最新查询路径为准。
3.6.3 企业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www.gsxt.gov.cn/)查询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3.6.4 企业未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通过“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网站查询。
注:
(1)前述“未列入”包括没有该情形、处罚已失效或取消。
(2)供应商符合本章“3.5 信誉要求”且出具相关承诺。供应商应知道或应当知道本单位相关信息不符合,仍利用有关平台信息更新滞后的,视为故意弄虚作假,其响应无效。
(3)供应商需提供相关网站截图页供评审小组查看。如联合体投标的,需同时查询各联合体成员的信用信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在开标当天将对供应商的信用情况(本章
3.5.2 条款至 3.5.5 条款)进行核实查询(查询网页截图显示应为开标日期)。
(4)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若在开标当天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到供应商有相关负面信息的,则该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开标当天查询信息显示正常,之后,该供应商信息发生的任何变动不作为评审依据;与采购人查询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评审依据;但存在“注(2)”情况的除外。
单位负责人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表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3.7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响应人,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3.8 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① 联合体数量(含牵头单位)不超过 2 家,联合体的牵头人须为项目实施单位;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② 联合体中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采购文件获取
1、获取截止时间:2025-02-24 18:00附件下载
大河惠济国际食品贸易港(一期)项目临时用电工程总承包(二次)询比(文件)采购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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