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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口分中心)2019G31地块商业综合体项目智能化工程招标公告301636

江苏

发布时间:2025-02-18
招标公告

业主单位
南京浦口交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Title

( 浦口分中心 ) 2019G31地块商业综合体项目 智能化工程 招标公告

标段编码 : PKFJ2500235-323SGGH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2019G31地块商业综合体项目 已由 南京市浦口区行政审批局 以 浦行审备[2021]303号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南京浦口交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国有(非政府投资) ,项目出资比例为 国有(非政府投资):100.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招标人为 南京浦口交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对该项目智能化工程进行公开招标。 受招标人委托负责本工程的招标事宜。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东至宁合快速公路、南至现状、西至文德西路、北至光明路

2.2 招标范围: 2019G31地块商业综合体项目智能化工程,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本项目为特大型工程。

2.3 计划工期: 200 日历天

2.4 合同估算价: 40000000.00 元

2.5 工程规模: 该项目拟新建总建筑面积约18560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及公寓,其中地上部分面积约119000平方米,地下部分面积约66600平方米(其中地下一层与地铁雨山路站2号口连接通道面积约600平方米)。

2.6 工程类型: 房屋建筑

2.7 其他说明: 上述“2.5工程规模”修改为:2019G31地块商业综合体项目智能化工程,具体包括综合布线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视频监控系统、保安报警系统、门禁系统、通道闸机系统、电梯控制系统、水控系统、停车场管理及车位引导系统、智能门锁系统、信息发布系统、LED显示大屏系统、背景音乐系统、程控电话系统、明厨亮灶系统、客流分析系统、接入公安监控系统、会议系统、BA系统、能耗系统、物联网系统、客控系统等,具体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资格要求

资质条件: 专业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一级(含)以上

项目负责人资格: 注册建造师证机电工程一级(含)以上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证(B类)

提供满足正文 1.4. 4 条要求的承诺书 。

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前没有受到黄牌警示且在警示期内的。

项目负责人业绩: 项目负责人自2020年01月01日(含)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在23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智能化工程(仓储、厂房、轨道交通除外)。项目负责人业绩须为投标人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三者缺一不可;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金额以合同为准;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能够反映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作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均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中的扫描件为准。资格审查中的项目负责人业绩和评标办法中的投标人业绩不可以兼得。注:含有智能化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单独的智能化工程总承包除外)项目不得作为类似工程业绩。)

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近 2 年内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企业近 1 年内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企业近三个月内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投标人必须签署《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2)投标人的单位名称必须与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上的单位名称一致,否则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3)资格审查时,若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是被红牌、黄牌警示的单位和责任人,并在警示期内,将作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红、黄牌警示信息均以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的信息为准)。4)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8〕第6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苏建函建管〔2019〕233号)、《关于在我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应用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有关要求的通知》(苏建招办〔2022〕2号)等文件规定,在资格审查或者评标阶段,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资质动态情况进行核查,投标人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的,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或投标无效)处理。(企业动态资质查询信息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发布的信息为准)。5)根据建办市〔2019〕50号文及苏建函建管〔2019〕393号文规定,已取消一级、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因此本项目不接受持临时建造师执业资格的项目负责人投标,否则将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6)本项目招标执行《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号)的规定。7)提供资格审查承诺书,内容、格式及要求须符合投标文件格式中其他材料。8)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2〕40号)要求,自2022年10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式样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执行。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各投标人须提供一级建造师证书电子注册证书,电子注册证书应当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签名图像应当与持证人个人手写签名笔迹一致,证书应当在使用有效期限内。若提供的电子件无法识别有效信息的,视为无效。投标人将自行承担资格审查不通过等相应后果。9)投标人须提供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与投标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以及社保机构出具近半年(2024年08月-2025年01月)投标人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材料(须明确缴费月份、个人姓名、缴费单位,且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若项目负责人属企业退休人员、现役军人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必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及劳动合同,否则一律按未提供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材料处理。1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人,本工程不接受其参加投标:①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被取消投标资格且期限未满的;②因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被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示且公示期未满的。1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 本次招标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是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4)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5)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6)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两家,且联合体各方企业资质均须满足专业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一级(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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