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塘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理塘县推广种植川麦1247项目招标公告
四川
项目概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N5133342025000019
项目名称:理塘县推广种植“川麦1247”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300,000.00元
采购需求:详见采购需求附件
合同履行期限:
采购包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供货并验收合格。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购包1: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1)投标人具有有效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备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 年第5 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相关规定,满足其中规定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形的投标人,提供向县级或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提供证书复印件或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任何一个或者多个成员方提供均可)
(2)投标人为农药产品非生产厂家的具有有效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任何一个或者多个成员方提供均可);所投农药产品具有有效的农药生产“三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标准和农药登记证)。(提供证书复印件或相关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3)所投有机肥具有有效的《肥料登记证》或备案证明材料。(提供证书复印件或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2)1.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时提供联合体协议。 2.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的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3.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体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采购单位。 4.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参加采购活动的全权代表,负责参加采购活动的一切事务,并承担参加投标及履约中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与义务。 5.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6.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投标人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参加本政府采购项目前三年内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提供声明函加盖投标人公章);(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成员方均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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