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农业发展(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海丰盐场生产物资采购公开比质比价公告
河北
-唐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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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农业发展(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海丰盐场生产物资采购公开比质比价公告
1.采购条件和方法
1.1采购条件
融通农业发展(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海丰盐场生产物资采购(编号:gkbz2025050800052) 已具备采购条件,经 融通农业发展(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 现对本项目实施公开采购活动,公开邀请合格供应商参加本项目采购竞争。
1.2 采购方法
公开比质比价
2.采购内容和范围
包名称 | 标的物名称 | 数量 | 计量单位 |
---|---|---|---|
融通农业发展(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海丰盐场生产物资采购 | 融通农业发展(北京)有限责任公司海丰盐场生产物资采购 | 1 | 项 |
项目交货期为: “付款总金额达到500000.00元(伍拾万元)”或“合同签订满1年且全部成果交接完毕止。”合同期限以前述两个条件中先到达条件为准 。
交货地点位于: 河北省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张庄子村南海丰盐场,具体以采购人下达指令为准 。
货物质量标准或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如下: 满足国家及行业现行质量验收标准,且满足第五章“采购需求”相关规定 。
其他: 本次采购为框架协议采购,采购总预算(合同支付上限)500000.00元,进行单价限价,各单项限价详见采购需求 。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港澳台)注册,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非外资实体。(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
(2)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3)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1年-2023年度中任意一年度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响应截止前近半年内的银行资信证明”)
(4)供应商具有依法缴纳税收良好记录。(提供近半年内(不含响应文件递交截止当月)任意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材料;如根据国家规定无需纳税,应提供加盖公章的声明函并提供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5)供应商在本项目响应截止时间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近两年不存在挂靠和非法分包行为。(提供承诺,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6)在参与本次采购前3年内未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无论是否提供查询结果,以评审当日查询结果为准。);未被列入中国融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商业活动“黑名单”。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不允许分包、转包(提供承诺,详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
(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2)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关系。
(3)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存在管理关系。
(4)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以下严重不良情形:
①被本项目所在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暂停、取消投标或禁止参加采购活动的。
②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③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
④根据公司供应商管理要求,被禁止参与采购活动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3.3 本次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
联合体各方按照其分工协议,应当满足本条第 3.1款规定的相应条件和要求;联合体各方均不得存在本条第3.2款规定的情形;联合体各方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提交响应文件,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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