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易中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尾工工程招标公告304739(第1次重新公告)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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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交易中心 )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用房建设项目 尾工工程 招标公告
标段编码 : NJFJ2500582-01SG-GHa01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用房建设项目 已由 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以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用房建设项目(项目审批文号:宁发改投资字[2016]236号)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南京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 ,建设资金来自 国有(政府投资) ,项目出资比例为 国有(政府投资):100.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招标人为 南京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现对该项目尾工工程进行公开招标。
捷宏润安工程顾问(江苏)有限公司受招标人委托负责本工程的招标事宜。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鼓楼区广州路35号
2.2 招标范围: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用房建设项目预留尾工工程内容主要包括非机动车车棚改造、安检平台优化改造、智能化机房建设、餐饮垃圾处理系统配套建设、户外钢结构雨棚安装、6号楼及附属拆除、高低压配电房修缮等。
2.3 计划工期: 90 日历天
2.4 合同估算价: 5500000.00 元
2.5 工程规模: 非机动车车棚改造(面积约400平方米),安检平台优化改造、智能化机房建设(面积约25平方米)、餐饮垃圾处理系统配套建设(面积约25平方米)、户外钢结构雨棚安装(面积约40平方米)、6号楼及附属拆除(面积约1300平方米)、高低压配电房修缮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2.6 工程类型: 房屋建筑
2.7 其他说明: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资格要求
资质条件: 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三级(含)以上,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项目负责人资格: 1、注册建造师证建筑工程二级(含)以上并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
提供满足正文 1.4. 4 条要求的承诺书 。
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前没有受到黄牌警示且在警示期内的。
企业业绩: 投标人自2020年08月01日(含,时间以竣工验收之日为准)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为1000平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拆除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或业主出具的完工证明),三者缺一不可;如提供的证明材料数据出现不一致,金额、建筑面积以合同为准。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须提供直接发包登记表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能够反映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作未提供;资格审查业绩与评分业绩不可兼得;相关证明材料以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经营主体信息库的扫描件为准)。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满足招标文件正文1.4.4资格审查必要条件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8规定的要求,同时提供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招标文件2、投标人的单位名称必须与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上的单位名称一致。如不一致,视为资格审查不合格。3、资格审查时,若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是被红牌、黄牌警示的单位和责任人,并在警示期内,将作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红、黄牌警示信息均以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的信息为准)。4、投标人必须提供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与投标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社保机构出具的近半年(2025年2月-2025年7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加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的社保材料可视为原件,投标人须将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原件及劳动合同原件扫描上传至投标文件,否则视为未提供,并将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若项目负责人属退休人员、事业编制人员等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的,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和其与投标人签订的劳务合同,事业编制人员需提供投标人上级单位提供的不交纳养老保险金的证明和其与投标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否则一律按未提供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材料处理。5、项目负责人不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提供承诺书上传至投标文件中):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本项目接受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同时任个体工商户(个体经济组织)经营者。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人,本工程不接受其参加投标(提供承诺书上传至投标文件中):(一)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被取消投标资格且期限未满的;(二)因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被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示且公示期未满的。7、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8〕第6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苏建函建管〔2019〕233号)、《关于在我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应用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有关要求的通知》(苏建招办〔2022〕2号)等文件规定,在资格审查或者评标阶段,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资质动态情况进行核查,投标人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及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的,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或投标无效)处理。(企业动态资质查询信息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发布的信息为准)。8、根据建办市[2019]50号文及苏建函建管[2019]393号文规定,已取消一级、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因此本项目不接受持临时建造师执业资格的项目负责人投标,否则将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9、根据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要求,自2021年10月15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式样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执行。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各投标人须上传一级建造师证书电子注册证书,电子注册证书应当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签名图像应当与持证人个人手写签名笔迹一致,证书应当在使用有效期限内。若上传的电子件无法识别有效信息的,视为无效。投标人将自行承担资格审查不通过等相应后果。10、投标的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如有在建工程必须符合苏建规字[2017]1号文规定,在建工程认定按照苏建规字[2017]1号文规定执行。
3.2 本次招标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