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能源海口市海秀路综合能源站EPC采购项目公开比质比价公告
海南
-海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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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能源海口市海秀路综合能源站EPC采购项目公开比质比价公告
1.采购条件和方法
1.1采购条件
融通能源海口市海秀路综合能源站EPC公开比质比价采购项目(编号:gkbz2025081200020) 已具备采购条件,经 融通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批准, 现对本项目实施公开采购活动,公开邀请合格供应商参加本项目采购竞争。
1.2 采购方法
公开比质比价
2.采购内容和范围
包名称 | 标的物名称 | 数量 | 计量单位 |
---|---|---|---|
海口市海秀路综合能源站EPC | 海口市海秀路综合能源站EPC | 1 | 项 |
项目计划工期为: 本项目工期约40天 。
建设地点位于: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秀路加油站内 。
施工质量安全要求如下: 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相关规范验收合格 。
其他: (1)采购范围及采购规模:遴选1家工程总承包商开展融通能源海口市海秀路综合能源站项目工程建设,包括但不限于新建8个充电车位,新建1台500kVA箱式变压器,配置1台480kW总控箱,搭配3台双枪快充终端,1台液冷双枪超充终端,直流快充终端最大输出功率240kW,液冷超充终端最大输出功率480kW,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具体的技术标准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2)本项目采购控制价:683243.79元(含税),供应商报价超过控制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3)纸质响应文件邮寄地点:邮寄至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宁安路52号,联系人:,电话: 。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资格要求
1.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一般纳税人,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内。
2.财务要求: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近一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如成立不满一年,提供近三个月开户银行提供的银行资信证明。
3.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或机电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均在有效期内)。参与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本项目至少配备2个及以上特种作业人员。
4.项目经理应当具有机电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资格,同时具备安全生产考核证B类,以上证书注册单位与投标单位一致,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并出具承诺。
5.投标人近年(自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具有1项已承接的充电站建设项目(须提供包括合同首页、项目主要内容页、签字盖章页复印件(加盖公章)及结算发票)。
6.重大违法记录情况:投标人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近两年不存在挂靠和非法分包行为。投标人应提供加盖公章的书面声明材料。
7.信誉要求: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三年内未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财政部门列入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名单(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未被列入军队采购失信名单;未被列入中国融通集团有限公司商业活动“黑名单”。(除后面两项,供应商提供投标开始前30日内的查询截图,评审人员现场核查)。
8.行贿犯罪证明文件: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没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为便于投标人复核,投标人应自行到“中国裁判文书网”( 查询本单位及其法人代表、拟委任的项目经理的行贿犯罪信息,确认没有行贿犯罪的页面截图打印出来,写明“经查我单位及法人在截至本次投标时无行贿犯罪记录”加盖其公司公章提供给招标人。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2)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关系。
(3)本项其他供应商存在管理关系。
(4)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以下严重不良情形:
①被本项目所在地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暂停、取消投标成禁止参加采购活动的。
②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③进人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情形的。
④根据公司供应商管理要求,被禁止参与采购活动且处于有效期内的。
3.3 本次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
联合体各方按照其分工协议,应当满足本条第 3.1款规定的相应条件和要求;联合体各方均不得存在本条第3.2款规定的情形;联合体各方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提交响应文件,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否则,相关响应文件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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