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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能技术公司应急维抢修分公司工器具配置项目空气呼吸器采购方案(二次)采购变更公告

河南

发布时间:2025-09-03采购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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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采购公告

储能技术公司应急维抢修分公司工器具配置项目空气呼吸器

采购(二次)询比采购公告

储能技术公司应急维抢修分公司工器具配置项目空气呼吸器采购(二次)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供应商参加询比采购活动。

1.采购项目简介

1.1采购项目名称:储能技术公司应急维抢修分公司工器具配置项目空气呼吸器采购(二次)。

1.2采购人:储能技术有限公司。

1.3采购代理机构:出国石油物资上海有限公司

1.4采购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1.5采购项目概况:

应急维抢修分公司工器具配置项目是储能技术公司落实集团公司提升储气库应急保障能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地下储气库应急抢修能力的集中建设和长远发展。根据应急维抢修分公司工器具配置项目物资需求计划,需要采购空气呼吸器20套,项目概算金额为40万元(不含税)。

1.6成交供应商数量及成交份额:

口一家;

口一家,成交份额: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

2.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A)

2.1采购范围:

需求明细表

序号类型规格型号数量单位备注
1空气呼吸器详见技术规格书20

2.2交货期:2025年10月31日前备妥完毕,具体发货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2.3交货地点:河南省平濮阳市濮阳县文留镇、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2.4质保期:供货商所提供产品的质保期为货物到达指定交货地点之日起36个月。

2.5供货范围和供货界面:详见SPE- 0000MA24空气呼吸器技术规格书。

3.供应商资格要求

供应商应依法设立且具备承担本采购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1资质要求:

3.1.1响应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响应。

3.1.2制造商或代理商要求:

(1)本项目接受代理商参加响应。

(2)响应人必须是产品的制造商或经制造商授权的代理商,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响应,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的制造商与代理商同时参与本

项目的,只接受制造商的响应。

(3)进口产品须提供产品授权函。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必须出具声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承诺:

1)响应文件中技术部分已被确认;

2)响应文件中交货期已被确认;

3)制造商负责技术服务,或提供对响应人技术服务的授权和服务支持;

4)响应文件中货物来自原产地已被确认;

5)承诺负责签署合同的技术附件(即,合同技术附件必须由制造商授权人以制造商的名义签署)。

3.2财务要求:

3.2.1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未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2.2根据所报的年度会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测算,投标人存在资不抵债情况的,其投标将被否决。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资料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投标人于2025年以后成立的,须提供公司财务部门出具当年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扫描件,加盖财务章或公章。

投标人于2025年以前成立的,优先提供最近一年(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扫描件,加盖财务章或公章;2025年4月底前,会计师事务所对最近一年(2024年度)暂未完成财务审计的,同时提供再上一年(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扫描件、公司财务部门出具的最近一年(2024年度)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扫描件,加盖财务章或公章。

投标人于2025年以前成立,暂时无法按第条要求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与会计报表的,需提供再上一年(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扫描件、截至最近一年(2024年度)期末不存在“资不抵债”等情形的承诺函(格式自拟),加盖财务章或公章。最近一年(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公布后,如与承诺函不符,招标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投标人承担。

投标人于2025年以前成立且无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需提供公司出具的无需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承诺函(格式自拟)以及公司财务部门出具的最近一年(2024年度)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事业单位可提供同等报表代替)扫描件,加盖财务章或公章。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与承诺函不符,招标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造成损失由投标人全部承担。

3.3业绩要求:

供货商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业绩,近5年经营活动中无不良记录,产品无不良应用记录。(提供承诺书)

响应人为制造商的所需业绩:近五年(2020年1月1日至响应截止日)至少具有1项与本项目所响应产品规格型号相同的空气呼吸器的有效应用业绩。有效证明文件为制造商与业主签订的有效合同首页、服务范围页、合同签署页、合同附件技术相关页等内容体现。信息至少应包括:物资名称、规格、数量、项目名称、用户名称、销售时间。不按照本要求提供的业绩不予认定,业绩时间以其相应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注:如合同无法体现产品应用,须同时提供业主出具的产品应用盖章证明资料。)

响应人为代理商的所需业绩:所代理产品的制造商近五年(2020年1月1日至响应截止日)至少

具有1项与本项目所响应产品规格型号相同的空气呼吸器的有效应用业绩。有效证明文件为制造商与业主签订的有效合同首页、服务范围页、合同签署页、合同附件技术相关页等内容体现,信息至少应包括:物资名称、规格、数量、项目名称、用户名称、销售时间。不按照本要求提供的业绩不予认定,业绩时间以其相应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注:如合同无法体现产品应用,须同时提供业主出具的产品应用盖章证明资料。)

3.4信誉要求:

$1$ 供应商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已移出的按照未列入执行)。

$2$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未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已移出的按照未列入执行)。

$3$ 2022年1月1日至响应截止日(近三年),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wenshu.court.gov.cn)查询无行贿犯罪。

$4$ 2022年1月1日至响应截止日(近三年),供应商没有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事故。

$5$ 没有采购人禁止其响应的处理决定,未被采购人列入承包商黑名单。

3.5其他要求: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6供应商不得存在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3.2款规定的情形。

3.7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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