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交通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绿色低碳再生循环利用产业基地项目设备采购B组B组2标段-新能源电动牵引车、充电桩
宁夏
, 对宁夏交通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绿色低碳再生循环利用产业基地项目设备采购 B 组 二标段、三标段二次 组织进行公开招标,现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项目基本情况
1. 项目名称 : 宁夏交通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绿色低碳再生循环利用产业基地设备采购B组 二标段、三标段二次
2 . 项目编号 : NXGZ5-25-07-599/H
采购文件编号: D6400000141100488
3 .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 .预算金额(元): 2900000 .00元;
其中:B组 二标段:2100000.00元;三标段:800000.00元;合计 2900000 .00 元
5. 最高限价(如有): 33690000.00元;
其中:B组二标段:2100000.00元;三标段:800000.00元;合计 2900000 .00元
6 .采购需求:
| 标段 | 内容 | 数量 | 预算金额 | 备注 |
|---|---|---|---|---|
| B组2标段 | 新能源电动牵引车 | 4辆 | 2100000.00元 | 具体设备参数详见招标文件。 |
| 充电桩 | 2套 | 具体设备参数详见招标文件。 | ||
| B组3标段 | 自卸保温厢体 | 4套 | 800000.00元 | 具体设备参数详见招标文件。 |
7 . 交货期: B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历天
8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应提供以下材料:
1.1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其他登记许可证明材料等),如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
1.2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3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1.4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1.5提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1.6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
2. 投标人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投标的或法定代表人投标的无需提供授权书,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3. 业绩要求: B组: 2标段投标人须于2021年1月至投标截 止日至少完成过 1个新能源电动牵引车的成交业绩;3标段投标人须于2021年1月至投标截 止日至少完成过 1个自卸保温车厢的成交业绩。
以上业绩要求是以供应商名义签署的合同业绩 (提供合同协议书,须包含:签订合同双方的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合同清单或合同概况、签订合同双方的落款盖章、签订日期的关键页); 且业绩均以合同签订日期为认定日期。
4. 投标人无不良行为记录,经查询无不良信用。投标人须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信用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禁止参与采购活动(须提供以上信息查询页面截图并加盖公章,查询时间为截 止时间 10天内,页面中的处罚日期自投标人成立之日起作为起始时间),未提供的视为不响应资格要求。
5.投标人202 1 年 1月1日以来未被列入招标人发布的供应商黑名单。
6.投标人202 1 年 1月1日以来无违法记录或不良讨薪记录,无安全、质量责任事故。
7.供应商必须为设备的制造商或代理商,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且制造商与唯一授权代理商不能同时参与本项目;供应商如为代理商还须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函的彩色复印件(授权函格式自拟,如供应商为制造商,则无需提供);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不同单位名称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股权、关联关系的投标人,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得同时进入本项目同一标段进行报价。
注:资格证明文件以招标文件内规定为准。如出现制造商和唯一授权代理商提供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设备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则否决代理商投标资格;如出现多家代理商提供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设备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则唯一授权时间最早的代理商获得参与本项目投标资格,若唯一授权时间相同,则否决该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全部代理商投标资格。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1、获取截止时间:2025-11-03 23:59请注册并升级VIP会员或高级会员,查看投标方式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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