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融通延安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一体化劳务外包项目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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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融通延安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一体化劳务外包项目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和方法
1.1招标条件
上海融通延安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一体化劳务外包项目(编号:gkzb2025112800032) 已具备采购条件,经 上海融通延安饭店有限责任公司 批准, 现对本项目实施公开采购活动,公开邀请合格供应商参加本项目采购竞争。
1.2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2.招标内容和范围
| 包名称 | 标的物名称 | 数量 | 计量单位 |
|---|---|---|---|
| 上海融通延安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一体化劳务外包项目 | 一体化劳务外包 | 1 | 项 |
项目服务期为: 合同签订后1年(合同为一年一签,第一年服务期满后,招标人可根据供应商履约服务质量考核情况决定与供应商续签合同或重新招标),合同需要由各最终用户分别同相应中标供应商签订 。
服务地点位于: 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融通延安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融通延安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南鹰饭店分公司、上海融通延安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巨鹿花园分公司、上海融通延安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云峰大饭店分公司、上海融通延安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云峰宾馆分公司 。
服务质量要求或服务标准如下: 为以上成员单位提供劳务外包服务(详见第五章“技术需求”规定) 。
其他: (1)采购类型:服务类
(2)招标规模:本项目预估采购规模2000万元/年(含税),其中上海融通延安饭店有限责任公司1250万元、上海融通延安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南鹰饭店分公司250万元、上海融通延安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巨鹿花园分公司200万元、上海融通延安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云峰大饭店分公司150万元、上海融通延安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云峰宾馆分公司150万元。
招标人不保证中标供应商可承担的项目量,如后期实际承担项目量与招标文件有不符之处,以实际承担项目为准。
(3)本项目不划分标包,中标供应商数量为1名。
(4)招标人现有劳务派遣员工135名,中标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后须将此135名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由劳务派遣关系转为外包关系。
(4)本项目设两部分最高限价,第一部分135名劳务派遣员工,管理费最高限价费率为10%;第二部分总价最高限价598.548万元/年(含税),单价最高限价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供应商总价及单价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将被否决 。
3.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资格要求
(1)营业执照:供应商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财务要求: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须提供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须包括审计意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或基本户银行出具的有效期(涵盖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后)内资信证明。
(3)资质要求:供应商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须提供证书复印件。
(4)业绩要求:供应商近年(合同签订日期自2022年1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具有1个【劳务外包】或【劳务派遣】或【酒店服务】或【物业服务】项目业绩。
提供相关证明:合同首末页、采购内容页、签字盖章页。
(5)重大诉讼及仲裁案件和重大违法记录情况:供应商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5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诉讼及仲裁案件和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诉讼及仲裁案件是指标的金额超过100万元的诉讼或仲裁案件;重大违法记录是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10万元(含)以上金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提供承诺)。
(6)信誉要求: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军队采购列入军队采购失信名单(提供承诺,以招标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相关网站查询结果为准,如查询结果未显示存在失信记录,视为评标时未发现不良信用记录)。
供应商未被列入中国融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商业活动“黑名单”;未被纳入中国融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停用审计发现问题中有关责任单位的通知》相关企业名录;未被列入中国融通旅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商业活动“黑名单”;供应商未与融通集团或下属子公司发生诉讼行为,近两年不存在挂靠和非法分包行为(提供承诺)。
与融通存在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融通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融通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融通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提供承诺)。
(7)关联关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提供承诺)。
(8)其他情形: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提供承诺)。
3.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为本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4)为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5)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6)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7)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8)产品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或合法权益。
3.3 本次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参加招标活动
联合体各方按照其分工协议,应当满足本条第 3.1款规定的相应条件和要求;联合体各方均不得存在本条第3.2款规定的情形;联合体各方不得以自己名义单独提交投标文件,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招标活动。否则,相关投标文件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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