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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制油公司2025年第22次蒽油竞价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09询价采购

煤制油公司 2025年第22次蒽油竞价采购 竞价公告

1.采购条件

本采购项目 煤制油公司 2025年第22次蒽油竞价采购 ,项目业主为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煤制油分公司,资金来源于企业自筹,采购人为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煤制油分公司,项目已具备竞价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国内公开竞价。项目编号为: CSIEZC250300138 。

2.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本项目共划分一个标包,采购 3200 吨蒽油的供货、运输及相关服务。(具体交货时间、 1《采购货物一览表》) 。

3. 竞价申请人 资格要求

3.1 本次竞价要求 申请人 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 1)竞价申请 人须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 并具有 独立法人 资格 ,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

( 2) 竞价申请 人 须 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许可范围应包含蒽油,若《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范围未体现蒽油须同时提供发证部门的有效证明) 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范围包含蒽油),提供该证书扫描件;

( 3) 竞价申请 人须 具有并 提供本项目采购人出具的 “技术交流合格书”盖章件扫描件。

3.2本次竞价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4.竞价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者,获取竞价文件前必须在《 国能 e招 》( )完成集团供应商注册,注册方法详见《 国能 e招 》相关要求。

4.2竞价文件获取方式:远程售标。

凡有意参加者,请于 202 5 年 12 月 9 日 15 时 3 0分 至 202 5 年 12 月 12 日 10 时 0 0分 (北京时间,下同), 登录 国能 e招 ( ) “用户 登录 ”获取本项目竞价文件并选择拟参加的标包。

4.3获取竞价文件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采购人出具的 “技术交流合格书”盖章件扫描件。

供应商 登录 国能 e招 ( )选择本竞价项目并按标包提供上述材料原件扫描后打包上传,经审批通过的供应商即可从本系统获取采购文件。如因上传资料不满足要求而导致报名不成功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4竞价文件售价:不收费。

郑重说明:竞价文件及竞价系统用户手册(竞价人)可通过 **** 登录 供应商帐 ,购标审核通过后竞价人要立即根据竞价系统用户手册(竞价人)和 国能 e招 中重要通知、常见问题等进行电脑配置。

4.5技术交流要求:

技术交流时间: 202 5 年 12 月 9 日 至 202 5 年 12 月 12 日

地点:内蒙古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马家塔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煤制油分公司厂区 1号门内生产指挥楼2楼质量技术部,联系人: 李小强 ,联系电话: 。

地点:内蒙古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马家塔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煤制油分公司厂区 1号门内检维修楼供销中心1层102室,联系人:吉广雨,联系电话:。

技术交流时须携带如下资料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份且满足以下要求:

1)蒽油制造商:《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许可范围应包含蒽油,若《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范围未体现蒽油须同时提供发证部门的有效证明)、《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蒽油经销商或代理商: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许可经营范围包含蒽油)、《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1. 技术交流内容:2:蒽油参数与要求 ; 3:蒽油质量考核标准

4)技术交流时提供1升蒽油样品。

5. 竞价开始时间

5.1竞价开始时间

第一标包: 202 5 年 12 月 15 日 15 时 0 0分(北京时间)。

5.2竞价开始时间到后,采购代理机构点击【开始竞价】按钮后,竞价人可以进行报价。

6.发布公告的媒体

本次竞价公告在 国能 e招 ( )上发布。

7.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 国家能源集团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丝绸之路大道国能大厦

邮 编: 010000

联 系 人: 任亦楷、 杨红艳

电 话: 0471-326178 0、0471-32617 79

电子邮箱: 20033145 @ ceic .com

网 址:

技术支持联系方式:

招 标 人: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煤制油分公司

地 址:内蒙古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马家塔

邮 编: 017209

联 系 人: 白良玉

电 话: 0477-89 76915

电子邮箱:

** 1采购货物一览表**

标包号

标包名称

货物名称

数量(吨)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备注

1

煤制油公司 2025年第22次蒽油竞价采购

蒽油

详见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自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1 3 日内完成交货

内蒙古乌兰木伦镇神华鄂尔多斯煤制油分公司厂区汽车装卸站台

输运车辆要求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要求配备押运员

注: 1) 本项目允许报部分数量 ,供应商可选择每包中的部分货物参加本竞价项目。

2)采购数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要求以本次竞价文件要求为准。

技术交流内容:

** 2:外购蒽油质量指标**

分析项目

质量 指标

分析方法

密度( 20℃) a ,( g/cm 3 不大于

1 . 15 0

SH/T 0604

GB/T 2281

水分 b 质量 分数) % 不大于

2.0

GB/T 260

GB/T 2288

馏程

初馏点 不低于

195

GB/T 18255

275℃馏出 (体积 数) %

实测

330℃馏出 (体积 数) %

实测

360℃馏出 (体积 数) % 不低于

50

正庚烷 不溶物(质量分数) % 不大于

5 . 0

YB/T 4991

氯含量 c mg/ kg 不大于

15(正常 工况

Q/GN 0053

Q/DQ MYH 013

10( 加工密封油工况

灰分(质量分数) % 不大于

0.1

GB/T 508

铁、钙、镁合计含量 d mg/kg 不大于

40

GB/T 38394

SN/T 2725

Q/DQ MYH 015

a: 密度作为入厂检测指标时,采用 SH/T 0604 原油和石油产品密度测定法( U形振动管法)检测, 采用 四舍五入 修约值比较法进行指标判定。定价结算时 SH/T 0604 GB/T 1884 均可采用。

b: 水分作为入厂指标检测时,采用 GB/T 2288 焦化产品水分测定方法(卡尔﹒费休法)检测, 依据 四舍五入 修约值比较法进行指标判定 ;定价结算 时, 采用 GB/T 260石油产品水含量的测定 蒸馏法。

c:氯含量 作为入厂检测指标 和定价结算指标 时, 优先 采用 Q/GN 0053 蒽油中有机氯含量的测定 微库仑法; Q / DQ MYH 013 蒽油中总氯含量的测定 单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 作为备用检测方法。两种方法均 采用全数值比较法进行指标判定。

d:铁、钙、镁含量可使用SN/T 2725和Q/DQ MYH 015测定,有争议时以GB/T 38394测定结果为准。

备注: 入厂卸车质量控制指标为水分、氯含量两项,每车油品均应检测。

** 3:** 蒽油质量考核标准

(一)质量考核

卸车指标合格并不代表该批货物考核指标合格,考核指标以每个子样制备的混合样(即结算样品)的分析结果为准,供货方无条件认可并接受采购方的采样方式及分析结果;如供货方对分析结果有异议,可申请由双方共同认可的具备 CNAS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复检,相关费用由供货方承担(如因留样不足无法委托第三方分析,以采购方分析结果为准)。若结算样品质量出现偏差,将按以下条款进行折价或扣款处理:

1.水分:水分超过质量指标允许值以实际超出量按比例折价。

计算公式如下:扣款金额 =单价×数量×(水分分析值-质量指标)

2.密度:密度每超过质量指标0.002g/cm3,单价扣款增加5元/吨。

3.馏出率:360℃馏出率每低于质量指标1%,单价扣款增加50元/吨,馏出率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

4.正庚烷不溶物:正庚烷不溶物含量超出质量指标允许值在1%(含)以内每增加0.1%折价增加10元/吨,超出质量指标允许值在1%-5%(含)之间,每增加0.1%折价增加20元/吨;超出质量指标允许值5%以上的折价1000元/吨。不溶物小数点后第二位四舍五入。

5.氯含量:

正常工况的氯含量:氯含量 15-20mg/L(含)每吨扣款30元/吨;氯含量20-30mg/L(含)每吨扣款100元/吨;氯含量30-40mg/L(含)每吨扣款200元/吨;氯含量40-50mg/L(含)每吨扣款300元/吨;氯含量50-100mg/L(含)每吨扣款500元/吨,氯含量大于100mg/L,在每吨扣款1000元/吨的基础上,每增加10mg/L单价扣款增加300元/吨。氯含量大于200mg/L,不予付款。

6.灰分:每超过质量指标0.01%,单价扣款增加20元/吨,灰分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7.金属含量:金属含量以铁、钙、镁三种金属含量加和计算。金属含量为40-50mg/kg(含)时每吨扣款50元/吨;含量为50~60mg/kg(含)时每吨扣款100元/吨;含量60mg/kg以上时,在每吨单价扣款100元/吨的基础上,每超出1mg/kg单价扣款增加50元/吨,含量大于100mg/kg,不予付款。金属含量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

(二)质量管理要求

1.由于掺兑其它蒽油组分而产生的质量问题,终止供货合同,并由采购方组织相关部门调查分析界定损失,追究供货方责任。

2.供货方无条件认可、接受采购方的质量分析结果及考核,并赔偿采购方因供货质量问题造成的一切损失。

3.到货不合格数量的管理

到货不合格数量是指单次合同期内,因购买方入厂检测水分、氯离子时,一项或多项指标不合格,或外观明显异常有损坏分析仪器的风险导致不予卸车的累计重量。按不合格的累计重量,做如下考核:

( 1)50-100吨:暂停供货,供货方自行排查原因,确保合格后继续供货,后续供货时先随机对其中一车进行采样分析,如分析不合格,后续车辆不予分析,并将不合格重量进行累计;

( 2)100-150吨:终止合同并7日内不得参与竞价;

( 3)150-200吨:终止合同并30日内不得参与竞价;

( 4)大于200吨:终止合同并90日内不得参与竞价;

( 5)发生上述(1)-(4)情况后,供货方要如实向采购方反馈生产商信息。

供货方因到货不合格数量超标处于处罚期间,经调查确认为生产商责任的,其他参与竞价的供货方不得从涉事生产商处为采购方委托加工或购进蒽油产品。一经发现,永久禁止参与竞价。

( 6)供货方一年内累计出现3次因到货数量不合格被终止合同的情形,则处罚期满后,90日内不得参与竞价。

4.供货方在送货和配合采购方采样过程中出现:

( 1)不按采购方要求配合采样,在线水分分析仪或采样器异常时不积极配合终止卸车等行为。

( 2)因到货分析不合格被退货的车辆24小时内不得入厂,24小时后通过伪造单据、套牌等违规方式再次入厂的行为。

( 3)未经采购方许可,擅自操作采购方机泵、采样器等设备设施的行为。

出现上述情况,车辆和司机将被列入黑名单,不得再从事采购方外购油运输业务,否则采购方将终止与使用该车辆或司机的供货方合同,并 180日内不得参与竞价。

( 4)出现供货方或供货方司机油样造假、车内夹层、复刻采样器钥匙等恶劣行为的,采购方交由司法机关处置,并终止供货合同,永久禁止供货方参与竞价,由供货方承担因此给采购方造成的损失。

5.采购方有权随机对供货方送货车辆采取必要的清洗措施后,进行内部结构的检查,供货方无条件配合。对于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车辆和司机永久性列入黑名单,并终止供货合同,永久禁止供货方参与竞价,由供货方承担因此给采购方造成的损失。

6.在线水分分析仪发生水分超标或异常报警、故障时,司机要立即(1分钟内)关阀终止卸车。期间,自动采样器采样时,所获得的样品作为结算样品的子样,并由人工对车内水分进行复核,结果合格时方可重新启动自动采样器继续卸车;由人工采样分析卸车指标合格的车辆,在卸车途中发生在线水分分析仪水分超标报警的情况时,再次由人工对车内水分、密度和氯离子进行复核,分析合格方可继续卸车,如不合格则终止卸车,并以复核时所获得的替代原样品,作为结算样品的子样。

7.供货方在组织标的物运输时,不得使用运输过比标的物组分重、凝点高等劣质油品的车辆。采购方过磅净重大于供货方磅单净重300kg时,采购方有权滞留车辆做进一步盘查,供货方须配合采购方查找原因,未找到原因时停止对应车辆送货;超过500kg时,对应车辆和司机不得再从事采购方外购油运输业务,并对超过供货方磅单的数量不予结算。

8.供货方送货入场时,需提供出厂机打分析合格报告并在报告上加盖供货方公章和生产商公章(如果涉及);机打磅单上加盖供货方公章;采购方随机对车辆进行卸车前的温度监测,当≥89℃时暂停卸车,以确保采购方油品存储安全。

9.采购方对于水分、密度以及氯离子等关键性指标进行入厂、抽检和在线仪表分析时,如出现水分或氯离子超指标5倍,一年内其中一项指标出现一次,停止供货方一次参与竞价资格;一年内出现两次,停止一个月参与竞价资格;一年内出现三次,永久禁止其参与竞价的资格。

10.采购方准备使用自动采样器采样时,在采购方化验人员还未作好采样准备或者司机未收到明确可以卸车指令开始卸车的,已卸车的数量不予结算。

11.经人工采样分析卸车指标合格的车辆,可再次以全自动在线采样器采样复核,二者偏差较大时,以更劣的样品作为子样或处罚供应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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