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清能院及所属基层企业综合法律服务招标招标公告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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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清能院及所属基层企业综合法律服务招标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 HNZB2025-12-1-331 )
项目所在地区: 北京市
1. 招标条件
本 华能清能院及所属基层企业综合法律服务招标 已由项目审批机关批准,项目资金为 企业自筹 ,招标人为 中国华能集团清洁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 公开招标 。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北京市昌平区华能人才创新创业基地(非诉专项服务和诉讼仲裁代理服务不限地区地点)。
2.2 规模:华能清能院于2010年在北京市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13亿余元人民币,是中国华能集团直属的新能源技术研发中心、海上风电研发中心、知识产权中心和高层次人才聚集地,着力构建“一体两翼,四轮驱动”的发展格局,努力打造“两个支柱、九项工程”的发展支撑,以“能力建设、管理提升”为两翼,以“科技研发、检测认证、技术服务、科研产业”为四轮驱动的创新格局打造以新能源为主体的资源评估、勘察设计、工程建设与调试、运维、检测等全生命周期解决方案。
截至2025年10月底,公司职工总数500余人,内设部门包括综合管理部、资产财务部、党建工作部(工会办公室)、纪律检查与审计部,以及知识产权中心、海上风电技术部、温室气体减排与清洁燃料技术部、储能技术部、氢能技术部等专业部门。
目前,华能清能院所属基层企业共4个,分别为华清钙钛矿光伏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华清储创科技有限公司、华能海上风电科学技术研究有限公司、浙江苍华海上风电科技有限公司等。
2.3 服务周期: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
2.4 招标范围:基础法律顾问服务(包括驻场值班律师服务)、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以及诉讼仲裁代理服务。具体为:
基础法律顾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起草、审核、修订公司合同、协议等各类法律文本(每年不低于1,500份);结合公司实际,梳理建设合同范本库(不低于100份);提供日常咨询;协助操作、管理在线法律事务管理系统;为公司重大决策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每年不低于60次);为诉讼、仲裁提供全过程咨询服务;对公司关键领域的合规管理(合同管理、劳动用工、知识产权、采购等)提出法律意见;协助处理可能会发生的舆情、信访等工作;根据驻场单位工作时间至少安排1名律师提供驻场法律服务(每周不少于4个工作日);列席公司重大会议;就招标人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参与非诉讼谈判、协商、调解;每年度提供普法专题讲座1次;华能清能院所属基层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争议提供咨询意见并出具相关法律意见;陪同项目现场出差,每一个自然服务年度不超过3次,每次不超过3天;其他需要法务配合办理的公司事务。
非诉专项法律服务:为华能清能院及所属基层企业重大科研经营项目(如工程建设、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公司设立、资产收购处置、并购重组、融资等)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服务期限内不超过8次,招标人不承诺实际用量,以实际发生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开展尽职调查;提供决策所需法律支持;参加商务谈判;协助草拟、审查有关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研究交易模式和交易方案并协助执行等。
诉讼仲裁代理服务:代理华能清能院及所属基层企业合同期内发生的诉讼/仲裁案件(标的额不超过500万元,服务期限内不超过10次,招标人不承诺实际用量,以实际发生为准)的起诉和应诉工作,安排资深律师作为公司代理人参加诉讼,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协助公司在起诉/应诉时收集、整理证据材料;分析案情并研究提出起诉/应诉策略方案;向法院/仲裁机构提交起诉状答辩状及相关资料,代表公司出庭,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在调解、和解、执行等阶段提出意见建议并按公司要求执行;每一诉讼/仲裁程序结束后及时出具阶段性总结报告,提出下一阶段法律意见建议等。
本次招标采用“统招分签分付”方式,由中标人分别与华能清能院及所属基层签订法律服务合同。
2.5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划分为 1 个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通用资格条件
3.1.1投标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3.1.2投标人财务、信誉等方面应具备下列条件:
(1)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
(2)没有处于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系统内单位相关文件确认的禁止投标的范围和处罚期间内;
(3)在信用中国网站近三年没有串通投标或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处罚记录,没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因其服务引起的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4)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5)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2 专用资格条件
3.2.1资质等级要求:
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律师事务所,持有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执照,2023年至今年检合格(需提供证明材料)。
3.2.2资格能力要求:
投标人须提供2020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能源类公司法律顾问合同业绩不低于3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扫描件(合同封面页、关键页及盖章页,需体现合同签订时间)。同时提供结算增值税发票或阶段性收付款发票(另附相应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结果),事业单位项目可提供拨款凭证,否则该业绩按无效业绩处理。
3.2.3项目成员要求:
(1)投标人安排的本项目负责人职级须为合伙人及以上,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扫描件。
(2)驻场值班律师须具有2年及以上专职律师执业经历,提供驻场律师2020年1月1日以来参与的公司顾问服务或争议解决业绩(代理协议或裁判文书均可)1份,作为证明材料(需显示主体信息,载明驻场律师姓名及签章,如发现伪造,按无效处理)。
3.2.4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时间:2025年12月19日至2026-01-05 23:59(北京时间)。请注册并升级VIP会员或高级会员,查看投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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