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东煤炭哈拉沟煤矿低采高起底机器人研发服务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
内蒙古
-鄂尔多斯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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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公开招标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名称为:神东煤炭哈拉沟煤矿低采高起底机器人研发服务公开招标,项目招标编号为:CEZB250310176,招标人为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项目单位为:哈拉沟煤矿,资金来源为自筹。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国内资格后审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招标范围及标段(包)划分: 2.1.1.项目概况:
哈拉沟煤矿 31煤平均煤层厚度2米,顺槽最低高度仅2.2米。因现有起底机(高度2.2米)无法满足低采高巷道作业需求,亟需研发高度不超过2米的起底机器人,高质量完成低采高条件下起底作业,降低人员劳动强度,保障矿井安全高效生产。
2.1.2.采购范围:
本项目计划 采购一台低采高起底机器人, 主要实现以下功能:
( 1) 能够适应低采高下起底和铲卸作业场景。
( 2) 具备人员接近防护系统,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自动停车。
( 3) 具备全景视频,通过雷达等传感器感知周围障碍物,实现自动减速或停止,避免碰撞。
( 4) 具备危险气体监测、报警和自动停机功能。
( 5) 具备无线遥控功能,并能够防止误操作。
( 6) 具备驾驶员状态检测等相关功能。
( 7) 具有多功能属具接口,配备破碎锤、侧卸铲斗,能够无缝快捷更换(更换时间低于 10分钟)。
提交成果:
项目负责 人按技术标书中规定的项目实施进度完成研究工作后应提交技术文件(含纸质版 6份 和电子版 1份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1) 形成 低采高起底机器人 一 台 。
( 2 )授权 实用新型 专利 1 项,验收时须取得受理通知书。
( 3 )发表核心期刊论文 1 篇,验收时须取得登记证书。
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的一切辅材和工具均由中标单位提供,具体设备清单如下:
| 序号 | 系统名称 | 参考型号 | 计量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
| 1 | 低采高起底机器人 | ||||
| 1.1 | 防爆柴油机总成 | MK4107 | 套 | 1 | |
| 1.2 | 车架总成 | / | 套 | 1 | |
| 1.3 | 液压系统 | / | 套 | 1 | |
| 1.4 | 电气系统 | / | 套 | 1 | |
| 1.5 | 行走系统 | / | 套 | 1 | |
| 1.6 | 360°环视影像系统 | / | 套 | 1 | |
| 1.7 | 驾驶员状态检测系统 | / | 套 | 1 | |
| 1.8 | 雷达感知系统 | / | 套 | 1 | |
| 1.9 | 人员接近防护系统 | / | 套 | 1 | |
| 2 | 其它 | ||||
| 2.1 | 技术培训 | 项 | 1 | ||
| 2.2 | 专用工具 | 套 | 1 | ||
| 2.3 | 技术资料 | 套 | 6 | 
2.1.3 、 标段划分: 一个标段。
2.1.4 、 服务期限(合同期限): 合同签订后 6 个月。
2.1.5 、 服务地址: 哈拉沟煤矿
2.1.6 、质量要求: 质量要求 详见技术文件 。
2.1.7、 安全要求: 安全责任主体为中标人。具体以签订的安全协议为准。不允许分包,不允许井下劳务派遣用工,涉及井下工作时,拟派服务人员须为投标人的合同制员工,并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保。
2.1.8、 质保期: 项目验收合格之后 12个月。
2.1.9、付款方式: 按照合同约定根据项目进度分期付款。
1. 低采高起底机器人 研发项目设备全部到货,经甲方验收通过后支付合同价款的 30%;
2. 完成 低采高起底机器人井下 正常运行,经甲方验收通过后支付该项目金额的 30%;
3. 完成 低采高起底机器人 研发 ,具备终验条件,乙方提交最终验收申请,经甲方最终验收合格,按要求提交 相关 资料后,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 30%;
4. 质保金为合同价款的 5%。质保期一年,从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开始计算,质保期满后,乙方交付的研发成果不存在缺陷且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甲方支付质保金;
5. 知识产权 费用 为合同价款的 5%,在乙方完成约定的全部论文发表,且配合甲方取得约定的全部专利等知识产权后支付。
其它条款 :
1 . 乙方在交付设备时需提供产品有效期内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未提供的甲方有权不子验收。
2 . 在设备投用后,寄售 /铺货配件须由乙方真供,不得授权第三方代理商供货,如不履行,扣除设备质保金。
3 . 乙方未在合同约定交货期提供设备有效期内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乙方应每天按合同未交付证书设备金额的 0.8%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月累计违约金不足200元的,以200元计算。迟延交付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未交付证书设备金额的10%。乙方交付迟延违约金的,不影响其继续履行交付合同标的物安全标志证书的义务。
4 . 安全标志证书交付日期届满未交付或迟延交付违约金达到未交付证书设备合同金额 10%的,甲方可解除合同。
2.2 其他:/
2.3 主要研究内容及预期目标:详见第一章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或技术文件
2.4 项目服务期:详见第一章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或技术文件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资质条件和业绩要求:
【1】资质要求:投标人须为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2】财务要求:/
【3】业绩要求:2020年10月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须至少具有防爆柴油起底机或掏槽机(开槽机)合同业绩1份。投标人须提供能证明本次招标业绩要求的合同扫描件及每份合同对应的任意一张发票扫描件,合同扫描件须至少包含:合同买卖双方盖章页、合同签订时间和业绩要求中的关键信息页;发票扫描件信息须清晰可查,发票开具日期须在2025年8月31日前(不含),否则按无效认定。
【4】信誉要求:/
【5】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6】其他主要人员要求:/
【7】科研设施及装备要求:/
【8】其他要求:/
3.2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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